(2017)黔0422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贵州普定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潘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普定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潘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1642号原告:贵州普定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中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051946795G法定代表人:晁明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遵贵,男,住普定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虎,男,1984年3月7日生,住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普定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普定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贵州普定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盛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侯慧婷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