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黄永波、何素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波,何素清,覃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958号申请执行人:黄永波,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何素清,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覃振新,男,1966年6月1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022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投资款7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468.5元,保全费40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坐落于柳江县建都开区塘华街68号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覃振新与何素清共同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覃振新与何素清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柳江县建都开区塘华街68号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土地证号:江国用(2006)第0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作鼎审 判 员 韦彰生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熊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