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黄琦艳与被告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琦艳,黄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1249号原告:黄琦艳,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被告:黄敏,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原告黄琦艳诉被告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琦艳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琦艳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黄敏负担。审 判 员 罗中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