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王生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王生明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63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华,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23号院内2号楼二层。负责人:雷兴权,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生明,男,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王生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郝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倩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