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鲁安松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安松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27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来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安松,男,1974年7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土家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来凤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来凤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安松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拥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安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鲁安松购买了革勒车镇土家寨村姚某家、杨某家、何某家、宋某家责任山的树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鲁安松先后采伐了姚某家责任山(小地名老山)的杉树31株,立木蓄积8.3345立方米;杨某家责任山(小地名对口湾)的柳杉树15株,立木蓄积9.1456立方米;何某家责任山(小地名老山)的柳杉树13株,立木蓄积5.5789立方米;宋某家责任山(小地名狮子口)的杉树5株,立木蓄积2.3424立方米,(小地名梅子丫边)的杉树21株,立木蓄积2.2696立方米,(小地名赵家梁上)的杉树30株,立木蓄积3.5705立方米。被告人鲁安松共计无证采伐树木115株,立木蓄积31.2415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鲁安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鲁安松的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记录、现场指认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来凤县林业局2017年7月4日证明、立木蓄积测定报告、指认照片等书证,证人彭某凤、滕某、姚某、宋某、杨某、何某、赖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鲁安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安松违反森林法规定,无证采伐林木115株,立木蓄积31.241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安松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鲁安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鲁安松系残疾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安松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志审 判 员 冉莉莉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