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02民初4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顺虎与被告佛山市帝卓家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虎,佛山市帝卓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4099号原告:王顺虎,男。被告:佛山市帝卓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虎与被告佛山市帝卓家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先后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振华路59号商铺一号二层201铺之一和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萝卜围商业开发区德华路V座×号,经本院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均被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多次电话联系收件人无接听”的原因退回。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导致本案无法进行审理,不符合起诉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顺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退回原告王顺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文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徐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