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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茂名市焱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茂名市滨海新区博贺镇新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焱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茂名市滨海新区博贺镇新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832号原告:茂名市焱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茂水路38号。法定代表人:吴柏儒。被告:茂名市滨海新区博贺镇新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茂名市滨海新区博贺镇新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锦昌。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焱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滨海新区博贺镇新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焱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焱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2元,由原告茂名市焱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车欣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