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北天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北天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天域集团(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鸿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孙合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福科,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红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天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西段***号。法定代表人:汪伟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芬,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河北天域集团(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中大道与平原路十字东北角。法定代表人:赵建州,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天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河北天域集团(新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新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豫07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大通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大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1533.4元,减半收取85766.7元,由河南大通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福蕾审 判 员 林春霞代理审判员 马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