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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钒与重庆联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钒,重庆联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3202号原告:张钒,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重庆联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紫园广场)。组织机构代码91500242668911752M。法定代表人:陈泓江,董事长。原告张钒诉重庆联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钒撤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予以减免,退回原告预交受理费3480元。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