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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戴保伢与严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保伢,严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2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戴保伢,男,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执行人:严来生,男,1960年7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了戴保伢申请执行严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该案曾于2012年8月3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9月14日结案(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严来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戴保伢可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戴保伢就本案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戴保伢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王先彪代理审判员  朱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师菊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