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C}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案件适用) (2017)辽0115刑初236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于沈阳市辽中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辽中区看守所。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辽检公诉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张晓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9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红色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高于线3公里(冷子堡镇人和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93.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郑某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8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于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