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金聚与余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聚,余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630号原告:张金聚,男,194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克敏,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聚诉被告余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