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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金聚与余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聚,余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630号原告:张金聚,男,194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克敏,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聚诉被告余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