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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9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沈阳时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艳宾挂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时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郭艳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9373号原告:沈阳时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一段沈海里4号2-1-2。法定代表人:王立丽。被告:郭艳宾。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时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艳宾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时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时代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丁燕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