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6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继芹与吕亭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芹,吕亭玉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6239号原告:王继芹,女,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李宁宁,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亭玉,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王继芹与被告吕亭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王继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继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继芹负担。审判员 宋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