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和庆、曾满秀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和庆,曾满秀,梁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梁和庆,男,1951年1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务农。申请执行人曾满秀,女,1956年11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务农。被执行人梁美山,男,1959年6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务农。申请人梁和庆、曾满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美山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赣07刑终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梁和庆、曾满秀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美山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51255.14元。被执行人梁美山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6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做了以下工作:1.2017年4月27日,至云石山乡梅岗村被执行人梁美山家中向其妻子钟小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自2017年4月20日起,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梁美山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梁美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梁和庆告知被执行人梁美山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目前被执行人梁美山在豫章监狱服刑,无法进一步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赔偿款51255.14元。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梁美山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相关情况后,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英审 判 员 毛远聪审 判 员 邹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邓逸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