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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蔡红与范婕、袁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范婕,袁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586号原告:蔡红,女,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范婕,女,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袁丽娜,女,198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蔡红与被告范婕、袁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袁丽娜因身份信息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予驳回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红的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蔡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应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雨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