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文永、支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永,支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永,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支援,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永与被执行人支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10月12日执行完毕,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3执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颖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