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王成权、何兰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王成权,何兰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450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0079762584P。负责人:赖添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道章,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萌,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成权,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何兰清,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王成权、何兰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其与王成权、何兰清要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晓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