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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9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文与肖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肖桦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9164号原告:王文,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双滘镇。被告:肖桦,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王文与被告肖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王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16元,由原告王文负担。审判员  庞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