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贺小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小容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60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小容,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四川省三台县,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冯亮,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7〕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小容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小容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8日晚,被告人贺小容在本区前川街潘家田沸香楼酒店附近,招揽罗某、张某至酒店旁一私房内,介绍刘某、黎某向罗某、张某卖淫,并分别收取罗某、张某支付的嫖资各人民币150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贺小容及其辩护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贺小容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材料、现场照片等书证;证人罗某、张某、刘某、黎某、熊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贺小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小容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贺小容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其犯罪所得赃款依法应予追缴。被告人贺小容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小容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二、赃款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雅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