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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0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谢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红棉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红棉支行,卢雪欢,温东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0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健,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广东金马波士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娥,广东金马波士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红棉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黄帼卿,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世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卢雪欢,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审被告:温东伟,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谢健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红棉支行及原审被告卢雪欢、温东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1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红棉支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谢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健撤回上诉。二审案��受理费9444元,减半收取4722元,由上诉人谢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婷审判员 庄晓峰审判员 林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泳丝辛野梁煦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