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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6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与颜倩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颜倩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7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住所昆明市广福路中段广福商业中心XX独栋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899913M。委托代理人:张传刚,云南聿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侯俊,云南聿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颜倩倩,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浙江省温岭市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与被告颜倩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加伟、冯丽梅、秦正兵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撤回对被告颜倩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95元(此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已预交,此款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