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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718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被告:李某,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