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毛世安、刘克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世安,刘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毛世安,男,生于1967年10月20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被执行人:刘克荣,男,生于1976年12月2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世安与被执行人刘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刘克荣已经交纳执行款10000.00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毛世安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佳人民陪审员 黄光维人民陪审员 万晓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