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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1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1民初430号原告:陈某1(曾用名:陈兵林),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莲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琨,1989年4月21日出生,系原告陈某1表弟,住莲花县。被告:陈某2,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莲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昔,系被告陈某2父亲,住莲花县。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准其所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1承担。审判员  丁育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昔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