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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贾乐与被告李桂兰、熊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乐,李桂兰,熊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2435号原告:贾乐。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仁松,系贾乐之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桂兰。被告:熊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文,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炜玮,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贾乐与被告李桂兰、熊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贾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仁松,被告李桂兰、熊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文、万炜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乐请求本院判令:李桂兰、熊骁偿还熊光富向贾乐所借款项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计算);本案诉讼费由李桂兰、熊骁承担。李桂兰、熊骁答辩要点:贾乐出示的借条因熊光富的去世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即使是真实的借款,熊光富的借款系用于地下六合彩赌博,属于熊光富个人债务,不是与李桂兰的共同债务;熊光富无可继承的遗产,故熊骁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熊光富与李桂兰于2017年2月3日协议离婚,同年3月10日熊光富去世。熊骁系熊光富与李桂兰之子。2016年10月10日熊光富以其所在医院需要购买设备为由向贾乐借款2万元,并出示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借款到期后,贾乐多次向熊光富催讨未果。另查明,熊骁于2017年8月22日提取熊光富生前住房公积金54295.98元。关于李桂兰、熊骁主张的熊光富向贾乐出示的借条真实性存疑的事实,贾乐提交了熊光富向其借款的借条原件,李桂兰、熊骁虽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确认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对李桂兰、熊骁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予采信。关于熊骁主张的其领取熊光富住房公积金后用于偿还熊光富所借熊志夫借款55000元的事实,熊骁认为,其领取的熊光富住房公积金已于2017年8月25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湖南吉瑞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转账55000元,用以偿还熊光富所借熊志夫借款,熊志夫系湖南顺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吉瑞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熊骁提交了熊光富向熊志夫出示的10万元借条及湖南顺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转账明细,湖南顺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吉瑞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熊骁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贾乐认为,熊骁向湖南吉瑞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转账的55000元,其性质不能确定即为熊骁所领取的熊光富住房公积金。本院认为,熊骁提交的熊光富向熊志夫出示的10万元借条系复印件,证据形式存在瑕疵;另熊光富系向熊志夫个人借款,熊志夫虽系湖南顺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吉瑞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但上述两公司均有三名股东,湖南顺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熊光富转款10万元不能证明系熊志夫给予熊光富的借款,同理,熊骁向湖南吉瑞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转款55000元亦不能证明系向熊志夫的还款,综上,本院对熊骁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熊光富所借贾乐2万元是否属于熊光富与李桂兰夫妻共同债务,熊骁在本案中是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桂兰、熊骁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贾乐明知熊光富从事违法活动而给其借款的事实,本院确认本案借款系合法借贷。庭审中贾乐陈述,熊光富系以其所在医院购买医疗设备为由借款,据此可以认定本案借款熊光富不是用于与李桂兰的家庭共同生活,系熊光富个人借款,本院对贾乐要求李桂兰偿还本案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熊光富去世后,熊骁作为熊光富的子女,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于2017年8月22日提取熊光富生前住房公积金54295.98元,属于继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熊骁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熊光富所欠贾乐的债权承担偿还责任,故本院对贾乐要求熊骁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贾乐要求熊骁支付逾期利息及依据的利率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熊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贾乐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计算);二、驳回贾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元,由熊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莫晓晞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人民陪审员  彭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