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蔡明轩、彭瑞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明轩,彭瑞英,杨芸芸,乔磊,柳晓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蔡明轩,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彭瑞英,女,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杨芸芸,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被执行人:乔磊,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街道张郭村***号。被执行人:柳晓星,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住莒县。申请执行人蔡明轩、鹏瑞英与被执行人杨芸芸、乔磊、柳晓星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日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额为184278.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乔磊名下鲁L×××××、鲁L×××××号车辆,被执行人柳晓星名下鲁L×××××、鲁L×××××号车辆。申请执行人蔡明轩、彭瑞英与被执行人乔磊、柳晓星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乔磊、柳晓星于2017年10月12日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蔡明轩、彭瑞英60000元。申请执行人蔡明轩、彭瑞英向本院申请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蔡明轩、彭瑞英与被执行人杨芸芸、乔磊、柳晓星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江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