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方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方立,张玉才,德州市合成商贸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信义模板租赁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2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立,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才,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市合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东风路以北、市交通局以西。法定代表人:何洋,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德州市德城区信义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105国道于官屯供销社院内。经营者:申明亮,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上诉人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立、张玉才、德州市合成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德州市德城区信义模板租赁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944元,减半收取7972元,由上诉人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卫华审判员 高红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