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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4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若元、王传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若元,王传恕,潘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903号申请人:李若元,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岩,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传恕,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潘秀云(王传恕之妻),女,成年,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李若元与被申请人王传恕、潘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若元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3669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若元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若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传恕、潘秀云名下的银行存款103669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