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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8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桂兰与徐宗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兰,徐宗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8276号原告:徐桂兰,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德民,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徐桂兰之夫。被告:徐宗元,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闯,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兰与被告徐宗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徐桂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桂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桂兰负担。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滕焕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