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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金xx诉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2978号原告:金xx,男。被告:巢xx,男。原告金xx诉被告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巢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要求被告支付从2017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借原告15万元,交购房款定金,等过段时间就还。但原告等了一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过原告陈述举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1月28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金xx15万元。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归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抗辩的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巢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xx归还借款15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巢xx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岳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金华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