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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红军与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军,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吴红军,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法定代表人缪玉如,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红军与被执行人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执290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吴红军支付80740元;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74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11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85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74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郑学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