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张新彦与何炳凤、李元珍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彦,何炳凤,李元珍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3民初594号原告张新彦,男,1989年2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委托代理人陈晓丽,女,系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炳凤,男,1968年4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被告李元珍,女,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何炳凤之妻。原告张新彦与被告何炳凤、李元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10月11日,原告张新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元由原告张新彦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