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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怀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怀成,张生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379号申请执行人赵怀成,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张生旺,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赵怀成与被执行人张生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2016)京0114民初75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生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13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4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生旺名下的车辆。2017年7月12日,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怀成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