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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洪疆与王立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疆,王立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1民初637号原告:李洪疆,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被告:王立生,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木萨尔县。原告李洪疆与被告王立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宁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疆以被告王立生已偿还欠款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疆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洪疆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永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