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洪疆与王立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疆,王立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1民初637号原告:李洪疆,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被告:王立生,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木萨尔县。原告李洪疆与被告王立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宁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疆以被告王立生已偿还欠款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疆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洪疆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永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