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保丽花申请阚和珍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丽花,阚和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特39号申请人:保丽花,女,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申请人:阚和珍,女,192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申请人保丽花与被申请人阚和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申请人保丽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保丽花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夏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成雅枢书 记 员 陈晓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