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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翠莲、李廷准与高海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莲,李廷准,高海瑜,李铭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2221号申请执行人:王翠莲,女,194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李廷准,男,193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高海瑜,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海阳市。委托代理人:韩业明,山东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铭顺,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翠莲、李廷准与被执行人高海瑜、李铭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顾 鸿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