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6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永东与周宏键、周萍霞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东,周宏键,周萍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6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永东被执行人:周宏键被执行人:周萍霞本院在执行张永东与周宏键、周萍霞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宏键、周萍霞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永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周宏键、周萍霞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永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6035号民事判调解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