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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6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永东与周宏键、周萍霞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东,周宏键,周萍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6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永东被执行人:周宏键被执行人:周萍霞本院在执行张永东与周宏键、周萍霞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宏键、周萍霞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永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周宏键、周萍霞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永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6035号民事判调解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