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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3399陈辉与杨敬龙、王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敬龙,王言,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3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敬龙。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童文,江苏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敬龙、王言因与被上诉人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6)苏131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1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前,经与杨敬龙、王言在上诉状中提供的手机号码(即132××××6555)联系,对方称其系杨敬龙一审代理律师刘政且其二审无权代理该案,并向本院提供了杨敬龙本人手机号码183××××6660。经与杨敬龙联系,其向本院提供新的收件地址即宿迁市宿城区豪域花园南侧门面房最西边一间(光明公司),本院遂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杨敬龙、王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该邮件于2017年9月23日被杨敬龙本人签收。届期,上诉人杨敬龙、王言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杨敬龙、王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敬龙、王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敬龙、王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奕如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