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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连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翁贵永、翁益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连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翁贵永,翁益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3466号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连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连杜福星路*号。负责人:翁敬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建华,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曼盈,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翁贵永,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翁益永,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连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翁贵永、翁益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连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连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连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对被告翁贵永、翁益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连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