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兴分理处;杨静;周运芳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兴分理处,杨静,周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兴分理处,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隆兴乡长兴街11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MA629DNU6W,负责人赵茂吉。被执行人:杨静,男,出生于1971年11月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周运芳,女,出生于1974年2月2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0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兴分理处与杨静、周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静、周运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运芳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充分行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573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