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宜昌万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沈望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万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沈望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万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75号。被执行人:沈望银,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宜昌万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望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沈望银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宜昌万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099055元。2015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宜昌万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昌万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沈望银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宜昌万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沈望银的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