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5民特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郑树桐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经华,郑树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5民特82号申请人:黄经华,女,194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人:郑树桐,男,193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指定代理人:郑娟(郑树桐之女),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黄经华申请认定郑树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经华述称,黄经华与郑树桐系夫妻关系,郑树桐于2007年3月患帕金森综合症,经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未痊愈,并遗留有严重后遗症,现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了行使被申请人的民事权利,现申请宣告郑树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代理人郑娟称,申请人陈述的情况属实,同意宣告郑树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由黄经华作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经华与被申请人郑树桐系夫妻关系,郑树桐因患高血压病三级、帕金森综合症等疾病曾于2017年7月入住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未痊愈,现郑树桐生活不能自理,存在认知、思维、语言、行动等障碍,不能完全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郑树桐目前的症状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黄经华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黄经华系被申请人郑树桐的配偶,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郑树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黄经华为郑树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