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何学琼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何学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13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0号12幢107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5670615872A。法定代表人陈巍。被执行人何学琼,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学琼为追偿权纠纷的(2015)杭拱商初字第265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何学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学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人民币40400.7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72元、申请执行费663元。但被执行人何学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何学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何学琼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何学琼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学琼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调查,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证券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学琼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13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何学琼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琰审判员 薛志民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厉素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