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6执2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伟与张琳芳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张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19号之二申请人王伟,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张琳芳,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绛县。申请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张琳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张琳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6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武审判员  杨冬芳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