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2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伟与张琳芳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张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19号之二申请人王伟,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张琳芳,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绛县。申请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张琳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张琳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6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武审判员 杨冬芳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