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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纪卫平与曹俊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卫平,曹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81号申请执行人纪卫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曹俊峰。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纪卫平申请曹俊峰其他案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民初字第0199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曹俊峰应支付申请人纪卫平案款7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70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0626执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小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