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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英、杨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英,杨育红,西安百圣绿建设有限公司,包道安,陈幼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英,女,汉族,生于1988年7月19日,住河南省通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育红,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24日,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百圣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道安,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6日,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幼丽,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15日,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上诉人罗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民初1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罗英上诉称:一、上诉人为原审被告,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按照合同履行地,上诉人和其他原审被告为接收货币的一方。故本案应由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杨育红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为郑州市××街区××东路××号院3号楼50号。故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郭 丽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