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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4执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开文与韩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文,韩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4执35号之二申请人杨开文,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8日,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韩晓华,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5日,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杨开文申请执行韩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0月11冻结被执行人韩晓华在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小河分社开设账户.行人韩晓华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杨开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潘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磋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