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4民初5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宗凯与巩明严、周修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凯,巩明严,周修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5329号原告:王宗凯,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巩明严,男,49岁,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周修芳,男,40岁,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凯与被告巩明严、周修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凯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巩明严、周修芳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宗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宗凯撤回对被告巩明严、周修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王宗凯承担。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与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