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郑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郑志伟,梁文英,赵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住址地:防城区防东路41号。(简称防城支行)负责人黄静珍,行长。委托代理人龙先强,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涛,支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科员。被执行人郑志伟,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现住东兴市,被执行人梁文英,女,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东兴市,系被告郑志伟的配偶,被执行人赵云英,女,汉族,1964年9月5日出生,住东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志伟、梁文英、赵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0603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志伟、梁文英、赵云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支付案款9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23898.8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2月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另计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3、郑志伟、梁文英、赵云英负担案件受理费6569.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639.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郑志伟、梁文英、赵云英从2017年11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余下40万元及利息在12月30日前支付,如不按期履行,则恢复案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6569.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639.9元由被执行人郑志伟、梁文英、赵云英承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予以认可。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露珠 百度搜索“”